付款凭证怎么写(凭证后面的附件顺序)

猴哥资讯 493 2022-07-25 21:32:33

  在买卖交易当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有时会习惯的以发票用作付款或交付货物的凭证,但是习惯归习惯,这种交易的便捷习惯思维与法律上的实际规定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如果不知道其中的规定,会给自己的交易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实务判例(二)

  原告陈某明诉称:2013年3月陈某明应江南公司的要求组装两台电脑,双方约定电脑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1324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2013年3月8日,陈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将两台组装电脑交付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总经理刘某接收了电脑。陈某明于当日下午请某有限公司代为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江南公司。

  庭审中,陈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拖欠未支付货款,并由其总经理刘小详在陈某明作为送货单使用的收款收据背面签字确认了挂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审中表示,陈某明开具了发票并交给江南公司就证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货款,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形。另,双方当事人曾因本案货款催讨问题产生纠纷于2014年4月份报警前往某派出所处理。陈某明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江南公司向陈某明支付货款11324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江南公司均对本案买卖合同关系表示认可,因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陈某明履行了交付电脑的义务,江南公司应履行其付款义务。江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存在约定或双方存在这种交易习惯,且无证据证明已向陈某明支付货款,其仅以陈某明已向其开具并交付发票为由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江南公司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明支付货款11324元。

  律师点评

  对于案例一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既不能证明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因此,原告在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明显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案例二中的普通发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实务中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不要先出具发票,否则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无诚信的买方时,即使在发票背面标注了欠挂未付款的,买方仍然扯皮耍赖,经过诉讼才能要回货款,无疑对卖方不利。

  所以,从上述两个判例来看,无论是哪一种发票,在买卖交易当中,证据价值并不大,容易产生争议,千万不能当付款凭证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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