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年以上经济适用房过户费用)

猴哥资讯 425 2022-06-21 16:41:24

注意啦!注意啦!

想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朋友快看过来

我市2021年度首批保障性住房

资格申请的公告今日发布

哪些人可以申请?

怎么申请?

赶紧了解

哈尔滨2021年首批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指南

申请准入条件

(一)①我市主城六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南岗区、平房区、松北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口登记地址不含村、屯字样,户口登记地址不含村、屯字样;

②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的,夫妻双方应当迁入同一户口申请,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②户口因特殊原因落在辖区派出所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认定为常住居民的,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的社区申请,申请时正常受理。申请时不予受理;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7828元;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登记备案住房、非住宅;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无注册企业(或持有企业股权);

(五)具有稳定收入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

申请准入材料

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市无房产证明;

(五)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六)《个人收入证明》(有工作填写提供);

(七)《个人收入说明》(无工作填写提供);

(八)《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委托行为填写提供)。

其他:

①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学历证明(毕业证或学信网证明)、劳动合同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②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五险”任何一种)。

③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提供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书、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书和分散支持证书。

受理时间和地点

申请受理时间:自2021年10月27日9:00时起至2021年11月4日16:00时止。

申请地点:申请家庭持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截止时间未到社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哈尔滨保障性住房相关热点问答

1.

申请租住公租房是什么流程?需要等多久?

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步:保障对象按照配租方案,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第二步:相关部门对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进行复审。

第三步:采取随机摇号为主,综合评分为辅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进行公示。

第四步: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租房

第五步:配租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

2.

公租房可以续租吗?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在合同内约定。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3.

租住的公租房可以调换吗?

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在承租人自愿交换的基础上,可以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组织重新签订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合同。

4.

通过审核确定为保障对象后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20日内书面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5.

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公租房?

①承租人购买、赠与或继承其他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②取得其他形式的经济适用房;

③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在租赁公租房的;

⑤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⑥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手段取得公租房的;

⑦擅自出借、转租、闲置擅自更换公共租赁房屋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房屋,改变原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

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公租房;

⑨租赁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情形。

6.

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保障有什么后果?

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录在公租房管理档案中;

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担保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责令限期退出实物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以前的租金。逾期不退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租人自退还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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