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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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1
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报备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一并向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征求意见》中要求,事务所对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应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未履行审计程序即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是否存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做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合理性、适当性作出实质性判断甚至未获取审计证据即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是否存在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审计报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情形;是否存在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的情形;是否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情形,如,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等;是否存在恶性竞争、低价揽客影响执业质量的情形;是否存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不能有效证明审计过程的情形;是否存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依法依规进行备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频发,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看门人”职责和能力受到一定质疑,审计质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为此,财政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严监管、零容忍,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0号文件,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在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同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旨在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引导事务所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为市场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70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40余万人,行业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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