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什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 2018 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3 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这一规定没有行业限制,覆盖了包含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4 年起,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 2014 年、2015 年两次下发文件,明确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策内容:一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允许按规定折旧年限的 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 100 万元,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自 2018 年起至 2020 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上限,也没有行业限制,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